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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城法官火眼金睛识骗局

字号+ 作者:面窥信息网 来源:餐饮加盟 2025-11-07 22:02:19 我要评论(0)

本文转自:德州日报企业“另起炉灶”逃避工伤赔偿陵城法官火眼金睛识骗局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王海宁李晓)近日,陵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该案中,工人王某在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作时手部受伤,

本文转自:德州日报

企业“另起炉灶”逃避工伤赔偿

陵城法官火眼金睛识骗局

本报讯(记者董建新通讯员王海宁李晓)近日,陵城陵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工伤保险资格、法官待遇认定案。火眼

该案中,金睛局工人王某在某食品公司车间工作时手部受伤,识骗后送医治疗。陵城治疗结束后,法官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火眼经审查,金睛局人社部门认为王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识骗认定王某所受伤害为工伤。陵城

原告食品公司不服,法官表示王某是火眼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金睛局且自家食品公司已经停止经营,识骗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取消工伤认定。

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在涉案公司打工?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原告公司为规避法律责任,注册了以王某为法定代表人的“空壳”公司,此“空壳”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原告食品公司地址基本一致,并且王某一直为原告工作,工资也由原告发放。

庭审中,“空壳”公司的另一位股东出庭作证,称自己一直认为在为原告公司工作,并不知道“空壳”公司的存在,也不知道自己是股东。这更加证明了王某系原告公司员工,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根据食品公司提交的一份与王某签订的协议,约定若“空壳”公司出现经济问题,由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这一约定明显不符合常理。种种迹象表明,原告所称“王某是另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实际,原告与王某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此外,当地人社部门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在王某工伤事故发生前后,均能在市场上购买到原告公司生产的相关产品。事故发生后,原告公司仍办理相关纳税手续,因此其所称的“停止经营”也不能成立。最终经法院审理,判决原告所有主张均不能成立,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食品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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